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之必要与可行

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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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之必要与可行*

 

作者: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任何转载或引用请务必注明出处。受字数限制,脚注与参考文献请查看附件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之必要与可行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之必要与可行


 

 

内容摘要: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司法领域开创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最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先行者,也是先进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在解决商事交易中的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交易中大量真实存在。如果不妥善解决,必然带来重大效率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无谓的消耗。现行法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都有其特定指向,德国法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并不成功,均无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因此,民法典起草中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是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实现民法典制度创新的良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合同解除的例外规则,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它不会颠覆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带来额外的道德风险,也并不违反我国既有法律传统。起草中的民法典写入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  违约方解除 违约方解除合同  合同僵局  继续履行排除规则  合同严守  效率价值

一、去留之争: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必履行,既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况进行清算的制度。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从合同关系约束中摆脱出来的方式之一,是合同交易的例外情形。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解除方式。协商解除是意思表示一致的解除,约定解除是赋予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某种约定条件成就时的单方解除,法定解除是非违约方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单方解除权。通常来说,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我国现行法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则或机制。

因此,当民法典草案规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时候,该条款立即成为法律界集中关注和普遍热议的焦点。该规则首现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2018.9.5),之前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室内稿(2017.8.8)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3.15)并无相关内容。一审稿第353条第3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人不解除合同对对方明显不公平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随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2019.1.4)第353条第3款延续了一审稿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修改表述为:“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审稿和二审稿所规定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在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学者们的反应也显得快速而强烈,在不同场合发表各自的意见。但有一点很确定,即学者们分歧很大,对该条款的去留未达共识。等到《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26日)公布时,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就从草案中消失了踪影。尽管该款规定已被删除,但由此引发的关注和争论却并未停止,还在延续,两派意见对立鲜明。

主张保留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学者认为,该规则是我国民法典草案的大胆尝试和创新性的制度设计,旨在化解现实商业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僵局,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姿态,值得称赞。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在我国有着很好的实践基础,已经得到很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大量裁判案例的支持,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相关裁判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影响与社会效果。同时,承认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也符合效率这一合同法的重要价值。如果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摆脱合同约束,当事人会陷入合同僵局而不可自拔,合同当事人乃至社会整体都可能遭受非常大的效率损失。要化解上述合同僵局,减少无谓的消耗,避免不合理的效率损失,实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在民法典中设置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合理可行的做法。

主张删除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学者则认为,该规则要解决的合同僵局并不一定真实存在。即便存在合同僵局,在民法典中设置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也与合同法合同严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和价值不符。强调效率价值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既不能违背合同法的道德性,也需要合乎我国合同法的体系和传统。并且,即便存在合同僵局,现行法也已有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相应解决方案,无需在民法典立法中创设违约方解除合同这一全新规则,去走一条“无人尝试过的、不一定能走得通的、前途未卜的新路”。

当学术界存有分歧、缺乏共识时,立法部门为大局起见对此也不敢贸然坚持,曾有意努力的制度创新就此作罢。于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26日)删除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中也专门对此做出如下说明:“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僵局问题,但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议删去。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从人大常委会的说明不难看出其决定是采纳“有的”专家学者意见的结果,但需要提醒的是,其实学界对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所提意见多是仓促急就的应景之作,少有深入、理性、实证的研究基础支撑。为何采“有的”专家学者意见而弃其他专家学者意见,仅仅这几句说明实难令人信服,相关争论的持续也在所难免。

 

二、 司法先行与司法先进:从个案到类案再到规范

 

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353条第3款规定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之前,我国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对此问题做过交代。但这一点并不能否定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问题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要事实,而且还不断发展进步,逐步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范。法律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发端于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其形成有着司法先行的显著特点。而且冲锋在前的开创性案例早在2004年就作出判决,并2006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此后得到全国各级法院的援引和遵循。这一开创性案例便是著名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冯玉梅案)。

冯玉梅案的基本情况是:位于南京市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新宇公司于1996年开始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其中地上第一、二、三层的部分区域对外作为商品房销售,其余部分为新宇公司自有。19981019日时代广场尚在建设中时,新宇公司与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8050的分割式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6 36373元,总房款368 184元;19981022日前交付房屋;交房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去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该合同于19981026日经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1998113日新宇公司将房屋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新宇公司于1998年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部分租赁给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经营。19996月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被哄抢而倒闭。199912月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在原址开业,20021月再次停业,大部分购房人所购房屋亦无法正常经营。在此期间,部分购房人及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新宇公司的出资股东亦发生了二次变更。新宇公司陆续与大部分购房人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退房手续,尚余包括冯玉梅在内的少部分购房人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手续。整个时代广场处于闲置状态。之后,新宇公司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经营格局进行调整,将包括冯玉梅所购商铺在内的全部经营面积重新规划布局,并准备进行施工。2003317日及630日,新宇公司两次致函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3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隔墙及部分管线设施。20036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可解除本案合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430日判决: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三种情形,其中第()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该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判决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经典案例,实际上对后来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有着某种程度的“先例(leading case”的作用,也是个案推动法律进步的典型。其后全国法院判决的违约解除合同案件,多数都在重复冯玉梅案的说理,并据此作出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判决。尤其是冯玉梅案中的下面这句话,简直成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经典规则表述:合同法110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这一表述为无数后来案例引为说理或作为依据,几乎奉为圭臬。冯玉梅案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而自冯玉梅案登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2006年至今,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案件大量出现,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已经成为某一类特定的案件类型,而非零散的孤例。有学者对违约方解除合同问题做过案例检索和数据分析,从北大法宝、无讼、阿尔法三大案例数据库检索违约方解除合同争议案件,得到598篇有效案例,裁判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案件有385篇,其中提到履行费用过高239次,目的不达297次,不能履行83次。同样,笔者也从无讼案例数据库中进行过专项搜索,发现仅仅二审和再审案件就有292个有效案例,其中近200个案件的法院都支持违约方成功解除合同,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件总数量和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案件数量也都有数百件之多,检索结果与其他学者基本保持一致。数量众多的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件,由于其关键事实、争议焦点、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判决结果等诸多方面存在较高程度的一致性,也逐渐形成了司法实践中具有相互类似关系的“类案”。具体来说,在冯玉梅案之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类案的裁判理由包括:不具备履行条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损失能够得到填补;公平原则;履行费用过高;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关系稳定;平等、自愿原则,合作基础丧失;发挥整体功能,维护社会利益等等。虽然因个案差异法院给出的具体理由看似丰富多元,但实质上有很高的统一性,都以交易中的利益衡平和经济上的效率考量为此类案件的本旨。总之,上述大量鲜活类案为我国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存在之正当性及其未来的演化升级,提供了经验上的基础和可能。

类案的出现,是实践需求的结果,是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的自然反映。尽管并非都与冯玉梅案直接相关,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类案中我国法院对违约方解除权的支持态度和坚定信心,则无疑是上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冯玉梅案给的。这一点可以从后续案件都主要援引冯玉梅案的裁判要旨和裁判规则的事实中得到确证。

从个案到类案的进步,使得违约方解除合同成为十分普遍和常见的法律争议,并进而催生了司法中的理论自觉与规范提炼。在违约方解除合同方面,我国司法不仅先行一步,而且是令人尊重的先进。司法机关逐步实现了从个案说理到类案规则,再到规范性文件中的一般规则的不断进步,让人肃然起敬。该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规则便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11月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该条规定名为违约方起诉解除,是呼应民法典草案二审稿353条第3款的司法同盟,是司法版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而且还对民法典草案中的违约方解除规则做了更加清晰务实的改造。该条文具体表述为: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因此,从司法实践的大量案例来看,违约方解除合同已经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我国法院也始终予以积极应对,从冯玉梅案开始一直在探索该领域问题的解决,并试图找出一般性规律,形成司法共识和相应法律规则。相比较立法机关和学者认知来说,司法在这个问题是既是先行者,也是先进者,值得尊重。

 

三、合同僵局与制度创新:入典之必要

 

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源于司法实践,意在化解合同僵局。所谓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和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变化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从而导致当事人交易出现被动僵持的局面。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出现合同僵局大多是因为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实际履行。合同僵局是近些年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合同法在内的之前立法都没有考虑过合同僵局问题。在实践中提到比较多的是来自英美公司判例法“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一词。公司僵局是对公司内部矛盾极端化的描述, 表明公司处于死亡状态且无能为力。从内涵上来说,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有效的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而无法有效召集,而任何一方的提案也都无法得到对方的接受和认可,从而导致公司的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合同僵局与公司僵局都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目的的实现,都无法通过内部机制加以解决,也都需要法律提供一种化解僵局的规则或机制。

现实中的合同僵局来自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利益博弈和行为对抗。通常情形是,非违约方本身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但坚持不解除合同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而违约方却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主张解除合同,那么此时合同当事人双方就陷入了合同僵局。这一点在冯玉梅案中有着清楚明白的体现:作为违约方的新宇公司基于自身经济利益上的考虑,需要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重新进行规划、布局和调整,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其后两次致函冯玉梅,希望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但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作为非违约方,在新宇公司存在拆除其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两次通知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等根本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解除双方合同,但坚持不退商铺,一直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于是,新宇公司无法继续施工改造,6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只得闲置,与此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进行经营。双方合同既不能履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当事人利益处于无尽的消耗之中,合同关系陷入僵局。

可见,合同僵局并非学者虚构之概念,是现实商业实践中的客观真实存在。当合同僵局出现时,如何有效化解或打破合同僵局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然,也是一个富有挑战的全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在民法典立法中所采纳的意见是,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但很遗憾的是,既有的情势变更原则或者其他途径都解决不了本文所说的合同僵局问题。

首先,情势变更原则解决不了合同僵局问题。反对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代表性学者韩世远教授早先主张用情势变更原则化解合同僵局。他在201974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立法研讨会期间,就立法草案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曾表达过通过修正合同编草案(二审稿)323条情事变更规定,扩张其覆盖面,将争议问题利用情事变更规则予以消解。他指出这种构想与日本民法(债权法)改正检讨委员会在《债权法改正基本方针》中的想法相似。他也表示过,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解决系争问题。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情势变更原则针对的是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作为合同基础的非不可抗力、非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而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合同僵局中所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产生合同僵局的原因大都不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而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主观原因造成的,像商业经验缺乏、商业判断错误、经营能力不足等合同当事人一方主观原因导致营业失败进而产生合同僵局的例子在实践中比比皆是。比如新宇公司案中,产生合同僵局的原因是当事人一方计划的调整,而不是因当事人之外的客观原因引发,当事人对该原因也并非无法预见。同时,在诸多类似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语境下,即便导致合同僵局的原因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的不能履行,此种客观原因也还远不能构成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无法依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孙良国教授所说,绝大多数符合违约方合同解除条件的案件都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严格条件。这也就是为什么冯玉梅案的一二审法院都没有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原因,尽管一审原告新宇公司曾主张以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其次,德国法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并非正确答案。或许是意识到情势变更原则无法化解合同僵局的事实,韩世远教授后来主张借鉴德国民法的重大事由解除规则来破除上述合同僵局。他在论文中提到:如今,随着我个人对于继续性合同特殊性认识的深入,并考虑到我国司法部门对于适用情事变更的谨慎态度,感觉不如更进一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314,在合同编通则部分规定重大事由”,与情事变更并存,作为独立的解除继续性合同的事由。他认为,这是一条别国已有上百年经验的成功道路。但在笔者看来,重大事由解除是一个含混不清的概念,连德国人自己也对该不确定概念的作用心存疑虑。法院依此判决的健身房合同怀孕案仓储合同财务困难案等等,实际上要么落入情势变更原则的范围,要么属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二者之间没有那么多的灰色地带,无需将二者杂糅在一个如此模糊的重大事由解除的一般性概念之中。韩世远教授也特别强调重大事由解除规则的判例法基础,认为德日两国关于继续性合同的两种特别终止(解除)规则:重大事由及信赖关系破坏法理, 均是起源于各自的判例法。其相应的规则均是有大量裁判案例的支撑,不是在民法典中贸然创设欠缺裁判经验的新规则。这一判断没有问题,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写入民法典合同编一审稿和二审稿3533款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又何尝不是有大量裁判案例支撑的相关规则,是我国法院自冯玉梅案开始所积累起来的数百个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例的经验总结,是我国司法实践智慧和经验理性的结晶,绝对不是“在民法典中贸然创设欠缺裁判经验的新规则”。在化解合同僵局的问题上,说德国法的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已有上百年经验的成功道路,是比较法经验上的唯一正解,判断言过其实,结论尚需斟酌。

再次,合同法110条的继续履行排除规则也无法化解合同僵局。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或排除继续履行的三种例外情形。基于此,很多法院就以110条为直接或间接依据判决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类似裁决并不鲜见。也有学者认为,当符合排除继续履行的上述三种例外情形时,合同既然已无法强制履行,合同目的确定无法实现,实际上就是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但继续履行排除规则与合同解除是两回事。首先是从性质上来看,二者事实上分属不同的制度范畴,前者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事由,后者则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其次是逻辑上来说,履行不能并不必然发生合同解除权,从继续履行排除规则到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尚需逻辑上的转换和立法上的支撑。虽然《德国民法典》、《欧洲合同法原则》和《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采取履行不能导致合同自动消灭规则,比如《德国民法典》第 326 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根据第275 条第1 款至第3 款无须履行给付的,对待给付义务消灭,系采合同自动消灭的规则。但多数国家并非如此。正如我国合同法117条虽然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则,但债务人仅仅以此为抗辩,并不必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还必须通过合同法94条第1项内容以通知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才能使得合同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违约方解除合同问题上也是同样的道理,即110条的继续履行排除规则也无法化解合同僵局,使得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反,该规则的存在恰恰是合同僵局制造者,需要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帮助其破局。因此,在现行制度无法化解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在民法典合同编等立法中进行相应的规则设计、实现制度创新就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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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01 - 07
    导言江苏卫视回应“跨年晚会跳台”,表示系酷喵影视插屏广告;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二审胜诉获赔189万;因疑似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多款常用APP被中国互联网协会点名。更多娱乐法律政策动态,敬请阅读本期周报。一、本周聚焦江苏卫视回应“跨年晚会跳台”:系酷喵插屏广告推广针对日前网友反映的在观看其他卫视跨年晚会时,突然出现江苏卫视跨年演唱会广告并被强制跳台一事,江苏卫视跨年演唱会和酷喵影视于1月1日通过官方微博称,这是插屏广告推广行为。酷喵影视表示,“我们为引导智能电视用户通过CIBN酷喵影视客户端收看江苏卫视2019跨年演唱会,提升该独家内容的网络播放量,进行了一次插屏广告的推广,让用户误以为产生了跳端行为,对于此问题导致的用户困扰,我们诚意致歉,也将持续改进用户体验,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来源:新浪网)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二审获赔189万日前,北京知产法院终审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腾讯公司一审诉称, “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可以有效过滤“腾讯视频”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过滤功能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且经分析,广告过滤功能有损于社会总福利。故被诉行为显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来源:澎湃新闻)因疑似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多款常用APP被中国互联网协会点名日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评议会,讨论了手机APP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评议结果显示,QQ音乐等18款APP疑似存在过度收集“短信”、“通讯录”、“位置”、“录音”等用户敏感信息,万能看等9款APP疑似存在未经用户同意就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其中QQ音乐、酷我音乐、网易新闻、书旗小说、携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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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10 - 26
    10月19日下午,国家电影智库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专题系列沙龙之“中国影视法治四十年:历史逻辑与使命未来”在北京电影学院举行。本期沙龙由北京电影学院国家电影智库、北京电影学院“未来影像”高精尖创新中心、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主办。出席会议的嘉宾有:赵化勇(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央电视台原台长)明振江(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理事长)韩晓黎(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会长)侯光明(北京电影学院党委书记、国家电影智库理事长)黄治(国家电影局办公室副主任)张平(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易继明(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会长)刘正山(国家电影智库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刘毅(北京理工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所所长、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玉辉(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副会长)与会嘉宾围绕“中国影视法治建设的历史”、“中国影视法治的经典案例和关键事件”、“中国影视法治的困境和难题”、“中国影视法治化的未来道路”等主题,从不同领域和维度发表了见解。发言既有对中国影视法治从无到有的艰难历程的回顾,也有对当下热门的版权保护、取消票补等热门话题思考和建议。沙龙现场,国家电影智库和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还举行了简短而隆重的赠书仪式。作为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本所主任武玉辉律师代表学会向国家电影智库、北京电影学院图书馆捐赠了由学会组织编著的《影视娱乐法律法规汇编》。北京电影学院党委书记、国家电影智库理事长侯光明教授作为代表接受赠书,并对学会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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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6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的公司是向委托人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提供优质诉讼服务的机构,有专业的态度,来解决法律诉讼时间,为委托人在寻求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做到放心省心。但是律师顾问毕竟是属于服务行业是需要收取费用来维系行业的发展,满足从业人员生存的。那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的费用收取受什么影响呢?一、事件牵涉的面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新报价出现调整,主要是因为有些现在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企业之间出现矛盾无法调解需要借助法律程序来进行解决时,因为这种案件牵涉到两家或多家企业,或者两家企业之间各个部门之间之前存在着紧密的合作,所以会给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北京企业法律顾问需要在多个企业、多个部门之间来进行调查,以求能够在庭审的过程中帮助用户胜诉。但是大量工作的查找,大量时间的调查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根据情况的不同,给出新的报价。二、事件缓急程度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进行价格调整的另一个原因便是有些案件的缓急程度。当案件十分紧急对企业的生存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的时候,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会适当调高收费,因为高的收费会增加双方的负担,会改变起对这个案件的看法,并且希望更快的找到解决的办法,其中就会出现双方给出余地的情况,这样双放能够更好的解决出现的矛盾。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提高收费也是在一种策略,能够更好的帮委托人解决纠纷。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新报价旨在帮助委托人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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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6
法治社会的建设,法律知识的普及,当人们懂知到法律的权威地位,懂得法律的公正原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便会在各种不可调和的冲突中采取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到道路。在众多的法律服务中,企业法律顾问是经常被用户咨询到的行业。找到一个好的企业法律顾问能够更好的帮助用户解决企业冲突中出现的问题,极大程度维护用户的利益。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的公司能够为用户提供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法律顾问,那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具有怎样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帮助用户解决用户在法律程序上解决问题呢?一、过硬的专业知识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机构推荐的企业法律顾问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在面对法律官司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从专业知识中给出更加专业的解答,并且更具用户面对的情况给出好的解决方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官司中运用过硬的专业知识在实力上赢得更加有力的地位,帮助用户在法律官司中得到公平的仲裁,能够让用户在法律仲裁中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素养帮助用户更好的维护利益。二、丰富的从业经验北京企业法律顾问除了具有过硬的专业素养之外,还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大量企业案件的处理,让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积累了相当丰富的。能够更具各个用户面对的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专门的应对计划,而且在法律仲裁的过程中随机应变,帮助用户更好的解决企业在法律仲裁之间出现的问题,更好的维护用户的利益。北京企法法律顾问多年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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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7
所谓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也就是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处理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但是仍然有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还认为服务好,口碑好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仅限于帮助企业打打官司,直到经营过程中遇到了难以处理的纠纷时才想起来向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求助。在这个时候并不是每一个需要找寻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的企业都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法律顾问,那么怎样才能找寻到合适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呢?第一、了解自身的经营规模和主要经营方向尽管有许多企业都是在遇到了纠纷时才临时抱佛脚去找寻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但是还有一些知晓北京企业法律顾问重要性的企业能够用未雨绸缪的态度来对待找寻法律顾问这件事情。暂且不论企业在找寻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时是处于何种的境地,清楚的知晓自己的经营规模以及主要经营方向对于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的,随后才能够据此预测后期可能会遇到的法律纠纷进而找到适合这个领域的法律顾问。第二、对法律顾问专注的领域进行了解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诸如劳动争议类的纠纷以及合同上的纠纷都属于非常常见的法律纠纷。但是不同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所专注的领域不会完全相同,如若企业找寻了一个并不专注于自己所面临的法务纠纷的法律顾问就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境地,所以在找寻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的时候还是要多多对比并重点了解某个法律顾问专注的法律事务领域。上面的内容就是对怎样找寻合适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所做的介绍。好评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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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7
法治社会中许多企业和自然人都拥有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当企业遇到一些难以协调的纠纷时仍然会选择借助于走法律途径来解决,而在众多的法律服务中当属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受到的欢迎度更高。那么企业为什么要聘请服务好,口碑好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呢?对于现代企业来说究竟有没有必要去聘请一个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呢?首先、可以让企业更好的了解法律知道哪些经营行为可以出现正所谓知法懂法才能够不出现违法行为,一些企业可能会认为自己的规模比较小日常经营不会遇到法律纠纷,根本没有必要去在聘请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上面花费一些费用。殊不知因触犯法律受到处罚的企业中由于不了解法律导致受罚占据很大的比重,但是有一个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以后就可以让企业知道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其次、有助于企业达成商品的交易就目前来看许多企业的交易往来都是从朋友开始的,当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以后对商品进行交易也就水到渠成,但是正因为如此到达交易的细节问题时可能就会碍于情面不能够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这个时候企业完全可以让聘请到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出面与对方进行谈判,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就可以协助企业达成商品的成功交易。以上即为对企业聘请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的原因所做的分析。好评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往往在处理法律事务上面有着更高的专注度,所以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所能起到的作用除了防范法律风险以外,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还能够在保证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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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7
时代的快速发展致使法律意识已经深入了每个社会群体的心中,为了能够预防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许多企业都会去聘请一个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但是面对市面上数不胜数的律师事务所和专注于各个领域的法律事务企业却又感觉非常的迷茫。实际上企业只要将一些关键问题弄清楚是很容易做出抉择的,那么聘请服务好,口碑好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时都需要重点了解哪些问题呢?一、法律顾问的服务意识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态度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业就是帮助企业处理一些与法律事务相关的问题,在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意识和态度实际与他的专业度同等重要。如果一个法律顾客没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再专业的能力也做不好法律顾问这份工作,因此企业在聘请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之时除了要关注他的专注领域以外还要对其服务意识和态度进行重点了解。二、收取服务费用的问题商品经济时代之中价格永远与价值成正比,企业聘请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后享受到的是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而法律顾问通过工作换取自己应得的酬劳也是天经地义。故而聘请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过程中在了解服务费用的同时,还要对这个法律顾问工作量的多少以及处理法律纠纷事件的能力进行了解。针对聘请北京企业法律顾问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所做的介绍就暂时进行到这里。聘请好评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看起来非常的简单,但是需要企业去考虑的因素还是非常多的,只有将这些重点问题都考虑周详才能够减少后期可能遇到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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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26
专业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擅长不同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提供全程托管的法律代理业务,可以为很多需要法律支持的公司提供高性价比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专业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会根据自身的背景与学识专精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负责负责哪些领域呢?1、负责公司法与合规领域偏向公司法与合规方向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经营运作方面有着很大的帮助,该方向的律师首要的就是帮助公司在营业时,相关业务规模及方向是符合公司经营运转的要求,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会协助企业建立一套立体的内审机制,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对企业内外涉及到的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较为细致的梳理。通过这样的模式,帮助企业建立法务事务及合规事务的标准处理流程,帮助企业避免了法律上的经营风险。2、负责资本市场与证券领域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还可以在公司上市阶段以及融资阶段,帮助企业达到金融领域的要求,配合一些审计机构,妥善的帮助公司在全程保密的基础上,完成内部全盘的梳理及法理上的达标,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还可以帮助企业书写上市文书及融资申请报告,帮助企业节省了文书编写的时间,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信誉高,在书写阶段不会泄露企业的任何商业意图。以上就是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所擅长的领域,好评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发挥在合规经营和资本证券领域的优势,帮助企业较好的准确实现商业目的,通过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丰富的经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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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26
新媒体行业是近几年兴起的新兴行业,很多时候由于行业的不专业以及灵活多变的特性,会有一些条规触碰,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的公司针对这个新兴行业有着特定的法务咨询部门。专业放心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针对此有着一系列的相关服务,那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在新媒体行业有哪些突出作用呢?1、为网红提供法务及财税规划很多网络上的大咖经常有一些商务演出以及广告协议收入等,好评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会为其提供专业的商事合同策划及签订代理服务,同时针对其收入不平均的问题,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财税规划服务。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信誉高,因此在接触到个人的私事,会有完善的保密机制来保障负责的隐私权利的完全保密。同时在这些网红遇到一些与他人的法律纠纷与合作企业的执行困难时,专业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还会为其代为全权托管法律诉讼,以及代为追偿的服务,实现了完全一站式的法律服务。2、为文化娱乐行业提供法务服务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的公司,在文化娱乐行业上有着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服务,从为艺人提供名声辩护,以及起草一些文化娱乐行业相关法律协议合同等。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提供驻场法律服务,陪同法律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在针对文化娱乐行业代理人合同纠纷较多,以及不同的当事人是有着灵活的应变机制和对应的服务时间,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办理一些诉讼仲裁案件。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在新媒体行业上有着较为显着的贡献。除了为一些企业协会起草对应的合规法律条文外,还为一些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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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8 - 26
随着如今社会节奏的快速发展,对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公司带来了新的挑战,专业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在应对新的机遇,和新的法律顾问要求是有着较大的契合度以及较好的适配度,在面对大部分企业对北京企业法律顾问都提出了服务型的转型要求,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是如何应对新时代的挑战呢?1、驻场模式的灵活办公好评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在针对一些特殊企业的要求是可以提供驻场模式的灵活办公机制。通过这样的一个服务模式,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较好的了解到企业的实际需求,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缩短了沟通的距离,面对面的北京企业法律顾问沟通方式,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较快和迅速的解决企业所面临的一些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2、结合人工智能的快速解答有很多个体或者小型企业在一些劳动仲裁及民商事的法务,法务咨询上有较高的重复度。北京企业法律顾问针对这样的需求,通过一些专业的机构和资深专业的相关知识,形成了一套基于人工智能的快速解答模式,可以针对企业的一些共同问题,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能较为及时和迅速的进行相对应的响应,及提供对应的法律知识。配合人工智能的快速办公下,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还可以短时间内形成对应的法律文书及商务合同,提供给对应的当事人。以上就是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在通过对自身的转型以及办公模式的转变,还有结合目前流行的人工智能技术,对新时代的挑战进行了一个快速的适配和转型。同时在案件的收费模式上,北京企业法律顾问也转变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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